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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地籍测量与房产测绘》谭立萍主编 东北大学出版社 2013/2/1

地籍测量与房产测绘

内容简介:

本书对地籍管理与测量理论和技术内容进行了全面论述,在保留了实际工作中仍然使用的地籍测量技术的基础上,根据编者的实践和对当今地籍测绘技术的掌握和了解,增加了许多新理论、新规定、新技术,突出了实践教学,并增加了部分地籍管理的内容。

目录:

  2.2.3  我国现行土地分类系统
 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》  (以下简称《土地管理法》)第四条、第二十七条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》第十条、第十四条的规定,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需要,有效实施城乡地政统一管理,以1984年制订的《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》中的“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及其含义”和1989年制订的《城镇地籍调查规程》中的“城镇土地分类及含义”为基础,制订了城乡统一的土地分类。
  □□□□□颁布的《全国土地分类(试行)》,在以上两个土地分类的基础上,采用三级分类:3个一级类,15个二级类、71个三级类。
  (1)一级类设3个
  即《土地管理法》规定的农用地、建设用地、未利用地三大类的界定,严格按照《土地管理法》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。
  (2)二级类设15个
  原土地利用现状分类8个一级类中的耕地、园地、林地、牧草地及新设的“其他农用地”等5个地类共同构成农用地。
  原城市土地分类的商服、工矿仓储、公用设施、公共建筑、住宅等5个一级类及原来两个分类中都有的特殊用地、交通用地(除农村道路)和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的水域中分离出来的水利建设用地等共8个地类构成了建设用地。
  原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的未利用土地(除田坎)和未进入农用地、建设用地的其他水域共同构成未利用地。
  (3)三级地类设71个
  它是在原来两个土地分类的二级地类基础上调整、归并、增设而来的。
  全面完成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城镇、村庄地籍调查是全面实施城乡统一的土地分类的必要条件。目前,我国城镇和村庄地籍调查工作尚未完成,要全面实施城乡一体化的分类不可能一步到位.因此,需要过渡。
  按《全国土地分类(试行)》标准,在完成城镇和村庄地籍调查的地区,结合年度土地变更调查,重点对城乡居民点和独立工矿用地,按新标准进行补充调查;对水域用地进行必要的补充调查、调整,将其“一分为三”,分别归人农用地、建设用地、未利用地;依照辖区总面积不变和不重不漏的原则,将城乡土地统一合并、归类,全面过渡到新的全国土地分类标准。
  尚未完成城镇和村庄地籍调查的,这些地方的土地变更调查与圈内的城镇和农村地籍调查仍分别进行。城镇和村庄地籍调查直接执行新的土地分类。土地变更调查和全国统计年报暂时无法全面执行新的土地分类,需要有一个过渡期。在过渡期内新修改的土地分类建设用地中的“商服用地”“工矿仓储用地”“公用设施用地”“公共建筑用地”“住宅用地”“特殊用地”等6个二级类及“交通用地”中的“街巷”一个三级地类暂不启用,仍沿用原分类中的“居民点及工矿用地”,编号为“20”,其下的三级地类过渡期间均可暂不变动,其三级地类包括“城市用地”  “建制镇用地”  “农村居民点”  “独立工矿用地”“盐田”“特殊用地”。“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”中包含的农用地、水域、其他建设用地,付湾期间均可暂不变动。
  …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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