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(第1版)》王阶 ,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编写组 编 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 2011/1/1
内容简介:
自2010年7月1日起,卫生部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的《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》(国中医药医政发[2010]29号)(以下简称“新《规范》”)正式施行,2002年版《中医、中西医结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(试行)》同时废止。新《规范》旨在提高中医病历的标准化、规范化建设,提高中医医疗质量。
《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(第1版)》的编写目的,旨在落实《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》,执行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规范建设的相关规定。《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(第1版)》编写的基本原则是:①突出《规范》重点,注重《规范》内涵;②着重中医病历的特点和科学性、系统性、完整性、法律性;③强化中医临床医师基本功训练,规范医师病历书写行为;④体现和适应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新形势;⑤吸收全国示范中医医院的优秀病历;⑥编写工作由参与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《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》修订工作的项目组专家完成。
《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(第1版)》的主要内容包括①中医病历书写通则;②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(包括门急诊病历书写内容与要求,门急诊各类记录内容及要求,住院病历书写内容及要求,各类住院病历记录内容及要求举例,各主要临床科室病历书写要点、各类知情同意书模板等);③中医病历检查评价标准;④附录(包括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,电子病历基本要求等)。
目录:
【规范要求】
1.入院记录是指患者入院后,由经治医师通过望、闻、问、切及查体、辅助检查获得有关资料,并对这些资料归纳分析书写而成的记录。可分为人院记录、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、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、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。
人院记录、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应当于患者人院后24小时内完成;24小时内人出院记录应当于患者出院后24小时内完成,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应当于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。
2.入院记录的要求及内容。
1)患者一般情况包括姓名、性别、年龄、民族、婚姻状况、出生地、职业、人院时间、记录时间、发病节气、病史陈述者。
2)主诉是指促使患者就诊的主要症状(或体征)及持续时间。
3)现病史是指患者本次疾病的发生、演变、诊疗等方面的详细情况,应当按时间顺序书写,并结合中医问诊,记录目前情况。内容包括发病情况、主要症状特点及其发展变化情况、伴随症状、发病后诊疗经过及结果、睡眠和饮食等一般情况的变化,以及与鉴别诊断有关的阳性或阴性资料等。
Ⅰ.发病情况:记录发病的时间、地点、起病缓急、前驱症状、可能的原因或诱因。
Ⅱ.主要症状特点及其发展变化情况:按发生的先后顺序描述主要症状的部位、性质、持续时间、程度、缓解或加剧因素,以及演变发展情况。
Ⅲ.伴随症状:记录伴随症状,描述伴随症状与主要症状之间的相互关系。
Ⅳ.发病以来诊治经过及结果:记录患者发病后到人院前,在院内、院外接受检查与治疗的详细经过及效果。对患者提供的药名、诊断和手术名称需加引号(“”)以示区别。
Ⅴ.发病以来一般情况:结合十问简要记录患者发病后的寒热、饮食、睡眠、情志、二便、体重等情况。
与本次疾病虽无紧密关系但仍需治疗的其他疾病情况,可在现病史后另起一段予以记录。
4)既往史是指患者过去的健康和疾病情况。内容包括既往一般健康状况、疾病史、传染病史、预防接种史、手术外伤史、输血史、食物或药物过敏史等。
5)个人史,婚育史、月经史,家族史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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